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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宁波上市公司协会章程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波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The  Listed  Company  Association  of  Ningbo。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宁波辖区A股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及相关个人自愿参加结成的自律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职责,践行服务理念,加强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推动上市公司的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东柳街道工作委员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宁波市鄞州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组织会员贯彻执行有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化运作;
(二)制定会员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规则和章程的,依照本章程予以处理;
(三)加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证券交易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各种形式对会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评比,以提高其职业道德、管理水平,促进其履行诚信、勤勉、尽责义务;
(五)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法律、财务、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规范发展等咨询服务;
(六)搜集、整理国内外上市公司及其监管的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刊物,维护网站、微信公众号运营,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组织开展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发展的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组织有关的学术交流、考察活动;
(八)引导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提供交流平台;
(九)开展上市公司领域的民间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系本辖区内的A股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专家、学者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秘书处办公会议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指定一名会员代表和一名联络员。会员代表须为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联络员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或联络员,须及时向协会申报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协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本协会范围内通报批评。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被证券交易所予以退市处理的,视为失去会员资格,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则;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报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或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按程序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单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四年,理事会成员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报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广泛征求单位会员意见,经协商后向会员大会推荐提名;理事会换届选举,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名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大会推荐提名。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聘任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协会相关业务的收费标准;
(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表彰奖励对上市公司发展及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惩处违规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8-15名,可设常务副会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推荐提名,由理事会经到会理事过三分之二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宁波上市公司中有较大影响,热爱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其中会长、秘书长连任不超过2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员大会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监督遵守本章程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规范协会工作纪律,监督协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由协会秘书处推荐提名,提交会员大会选举。监事会换届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名单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名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大会推荐提名。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节 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可设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协会财务状况。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用及其他经费开支;
(二)编辑、印刷出版有关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三)对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会员及从业人员的奖励;
(四)其他正当的开支。
第四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办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修改后的本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协会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协会支持负责人与党组织领导“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协会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30日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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